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及法律責任
1.取得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后,是否需要接受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?
答:需要,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從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:
(1)依法取得許可證的情況;
(2)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活動的情況;
(3)依法使用許可證的情況;
(4)遵守國家有關轉包或者分包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業務規定的情況;
(5)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情況;
(6)遵守相關電力技術、安全、定額和質量標準的情況;
(7)遵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。
2.什么情況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提高許可證級別的申請不予受理?
答:有下列情形之一,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,一年內不予受理:
(1)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二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;
(2)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,二年內不予受理:
(1)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活動的;
(2)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許可證,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;
(3)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承包的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的;
(4)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。
3.存在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許可證,或者非法轉讓許可證的行為,會受到哪些處罰?
答: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單位涂改、倒賣、出租、出借許可證,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,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,給予警告,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收繳其許可證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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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存在未取證或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行為,會受到哪些處罰?
答:違反規定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,非法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,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責令其停止相關的經營活動,沒收違法所得,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;違法經營行為規模較大、社會危害嚴重的,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;違法經營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、威脅公共安全的,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并可以沒收從事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。
5.發現違反規定和非法行為如何舉報?
答:可撥打“12398”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舉報。